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073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陳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