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土造子彈貳顆,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五分許,在臺中市○○路○○○號之某KTV外,查獲甲○○持有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甲○○涉犯持有槍枝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同時在該KTV後門處,查獲與前開改造手槍同型號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三顆,上開槍彈俱屬違禁物,為此,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三顆經送鑑定結果,該改造手槍一支,認係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子彈三顆,認均係由直徑8.94mm、長度17.34mm金屬彈殼及直徑8.15mm金屬彈頭組合而成之土造子彈,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刑鑑字第0九四0一一六一八四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則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及子彈三顆,除其中子彈一顆業經擊解射擊完畢,已失子彈功能外,該改造手槍一支及子彈二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彈無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均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改造手槍一支及子彈二顆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業已擊解射擊完畢之子彈一顆,僅餘彈殼,非屬違禁物,聲請人仍就此部分聲請併予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吳進發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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