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蕭淑惠 被告 黃慶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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