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06號原告明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景星 被告 李宗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