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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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韻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