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邱泓瑋
被   告  陳宏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8年8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108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調解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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