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人 江信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有此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略稱:伊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案件)刑事判決,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上訴,因聲請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日後出庭勢必借提往返台南與台中之間,為免浪費訴訟資源,請將該案移轉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云云,與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要件顯不相當,聲請人執以聲請移轉管轄,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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