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葉雲安
葉雲集 薛能榮 薛智仁 薛智文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阿婆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系爭土地分割前之面積為82
0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共計1/2,參酌系爭土地10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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