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胡書誠 被告 陳祥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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