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董事長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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