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原名嚴
丁○○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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