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九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貨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九六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