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台幣三百四十元,其中之叁拾肆元,已經本院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表編號項目新台幣(下同)
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三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零六元
三公示送達登報費二千五百元合計一萬八千三百六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