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五六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上訴人所受之上訴利益,扣除原審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金額),折合銀元肆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 陳添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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