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同一案件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八月十九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公訴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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