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令入相當埸所,施以監護參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淩晨一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與南福街口,見被害人一路發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一路發公司)所有XL─五二三號曳引車,停放於路邊,車窗未關且鑰匙插在鑰匙孔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入車室內,發動上述車輛竊取之,嗣於發動後為在車內後座睡覺之駕駛丙○○發現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指被告甲○○於右揭時地進入他人所有之曳引車內,並發動而竊取之等情,固據證人即被害人一路發公司司機丙○○證述明確,並出具贓物領據乙紙足憑。惟訊之被告對犯案時間之記憶並不清楚,僅片斷記得其過往在外遊蕩時即會沿路試開路旁停泊車輛的車門,若未鎖門則進入睡覺,且有時亦曾取走車中財物,但其並不會開鎖,也不曾破壞車門侵入。案發當時其已在外遊蕩三、四天,之前均在路邊過夜,案發當夜天氣寒冷,其沿路試開路旁車輛的車門,因被害人之車門未鎖,其便進入駕駛座並準備睡覺,當時並未注意到後座有人,因此被車主勒住脖子報警逮捕,被告經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鑑定亦認為被告為精神分裂症患者,多年來並未接受規則持續之治療,其精神病病情之不穩定狀態,顯然已對其認知、現實判斷能力及衝動控制能力,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且被告入院初期,當時之精神病症狀極為明顯,對外界之知覺理會能力,有嚴重缺損之情形推估;被告犯案當時已對其自身行為,全然缺乏覺知與控制能力,即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此有該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八療一般字第三七七八號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份,在卷可佐,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時而傻笑,時而回答問題,對涉案過程陳述零亂,缺乏現實感,對事物間之關聯性無法為邏輯上判斷,足認被告於右揭時地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確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至為顯然,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其行為不罰,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並斟酌其因心神喪失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認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令入相當埸所,施以監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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