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