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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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8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判決,並於98年9月28日確定,復經發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執癸字第588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稽,被告遲於99年3月10日,方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權已逾上訴期間而喪失,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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