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3號
上訴人乙○○現於台灣新竹監獄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103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