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3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3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