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統食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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