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統食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