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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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蘇正榮
即 被 告
       林春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
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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