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蔡德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圓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 黃筱洛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73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