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風家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