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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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南記 (原名:祭祀公業陳南
記)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 黃滄浪
黃金城 黃麒益 黃建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8,423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答循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1、125至126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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