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科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姜英傑
林忠志 林玉霜 林凱若 林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