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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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5號
原   告  楊奕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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