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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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78號
108年度聲字第2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鄧凱元選任辯護人邱奕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凱元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鄧凱元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之罪係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犯罪後居住於旅館,四處躲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27日、108年4月27日起先後第1次、第2次、第3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鄧凱元後,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雖提出陳述狀陳述略以:被告從警詢至今均坦承犯行,被告在羈押期間,反省許多,懇請法院憐憫被告年少無知,給予被告具保之機會等語。然查被告本案被訴犯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參以被告於本訊問時,自稱有時住朋友家,有時住旅館,沒有固定住居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故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後續仍須進行上訴或執行程序,是本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均仍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至被告聲請意旨所稱其坦承犯行等語,與被告是否具備停止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判斷無涉,從而,被告聲請具保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一併指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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