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