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和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