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 紀倍宗 聲請人 沈月卿 相對人 李建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4月26日,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之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4年1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果貿││54│建│30,229│43772分之2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445│高雄○○○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五層:78.61│陽台:13.64│全部│││││18層樓房│合計:78.61│││││├───────────────┤│││││││高雄○○○區○○街○○號十五樓│││││││││││││├─┴──┴───────────────┴──────┴───────┴──────┴────┤│備註:共有部分:果貿段1655建號,面積6,560.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87分之2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