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基典
法官戴勝利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