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1(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13日起至93年9月13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70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