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南投縣埔里鎮,惟兩造合意就系爭借款債務而生之訴訟以臺灣屏東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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