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