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32號債權人 楊瑞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章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之契約書影本。
二、釋明壹仟萬元請求,是否僅含房屋預售價款,不含土地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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