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正德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春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正德鋼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11月25日│16,758元│0000000│無││有限公司│龍潭分行││││││游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