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林珉瑄 被告 黃識銘
余翔琇 張碩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61號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