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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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濬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晨公司)、 柯博雄鄭安雄鄭丁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晨公司、鄭安雄、鄭丁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76,55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04,4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3,9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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