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劉信治 劉吳夏美 劉家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