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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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劉信治
劉吳夏美 劉家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284 號裁定(104.06.17)[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284 號裁定(104.07.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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