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林宜洲 上列原告林宜洲與被告 陳昭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