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吳成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威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7,1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36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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