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 陳志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5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