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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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景鼎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秩平 被告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244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