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並檢送相關送達證書回執、保證金收據、戶籍資料為證。
二、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