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一五號
自訴人 湯桂賢 被告 蔡蕙如 本院法官右列被告因凟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實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影本所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凟職罪,其所指被告直接侵害者係國家,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