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原因犯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之規定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世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各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
1、3、4、5、6、8、9所示之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稽,核檢察官聲請並無不當,審酌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施用期間係於104年12月8日至105年8月30日間,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附表編號8、9係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時間自104年11月23日至105年8月11日,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爰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附表:
受刑人陳世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08日│104年12月08日│105年0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47號│字第1247號│字第36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105年度訴字第1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31日│105年08月31日│105年08月10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105年度訴字第1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9月19日│105年09月19日│105年0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46號│第2647號│第2804號││││││││││││││││││││││││││││││││││││││││││││││└────────┴──────────┴──────────┴──────────┘受刑人陳世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四罪)│├────────┼──────────┼──────────┼──────────┤│犯罪日期│105年04月30日│105年08月30日│105/07/21、105/08/03│││││105/08/08、105/08/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61號│字第1067號│字第1026、1054、1073│││││、110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1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03月2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1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1日│106年01月06日│106年0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1.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第3278號│第184號│字第1035號。│││││2.編號6所示4罪,業經│││││南投地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陳世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妨害公務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共三罪)│││││有期徒刑8年(共三罪)│├────────┼──────────┼──────────┼──────────┤│犯罪日期│105年08月30日│104年11月23日│105/07/14│││││105/07/19、105/08/05│││││105/08/11│││││105/07/12、105/07/18│││││105/07/1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823號│第4964、105年度偵│第3784、3824、4077、││││字第272號│40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5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49、│106年度上訴字第1643│││││95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09日│106年08月29日│106年11月3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5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49、│107年度台上字第2833│││││95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5月09日│106年09月18日│107年08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1.南投地檢107年度執│││第1380號│第2423號│字第2354號│││││2.編號9所示7罪,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