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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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原告 王麟宗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曉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建物及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不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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