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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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1號原告 吳淑君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陳學驊 律師被告 湯承學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告 高永興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游涵歆法官施吟蒨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