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克昌 被告 張德發
張嘉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